2025年9月4日6時43分許,李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搭載吳某沿海安市南雅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王石線交叉路口,遇有萬某駕駛小型轎車沿王石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路口,兩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吳某跌倒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本事故中,李某駕車行經(jīng)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2025年9月12日7時50分許,汪某駕駛電動兩輪車沿海安市城東鎮(zhèn)姚池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常安大道路口左轉(zhuǎn)彎向北時,遇有金某駕駛小型轎車在上述路口遇綠燈起步通行,汪某所駕車左側(cè)中部與金某所駕車右前發(fā)生碰撞,致汪某受傷,兩車受損。
本事故中,汪某駕車行經(jīng)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zhuǎn)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