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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花12萬元
買了輛二手奔馳車 因車輛故障不斷 其以交易欺詐為由 要求賣家退款 并賠償修車造成的損失 那么,賣家能把錢退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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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 17:00 上傳
12月30日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 賣家存在欺詐行為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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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 17:00 上傳
案件詳情
2020年4月初,張梅(化名)通過朋友薛某介紹,向飛馳公司(化名)購入一輛二手奔馳GLK小型越野車,約定價格12萬元,并訂立了購車合同。此后,張梅在飛馳公司的協(xié)助下成功辦理了案涉車輛過戶手續(xù)。然而張梅在提車及使用過程中卻發(fā)現,該車輛經常出現故障,經多次修理后依然問題頻出。
張梅認為,轎車質量有嚴重問題,遂自行委托車輛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及價格評估。鑒定結果顯示,車輛系重大事故車且涉水,已無法正常使用。此后,張梅以飛馳公司未告知該車輛的真實情況,其行為系欺詐為由將飛馳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雙方訂立的購車協(xié)議,并要求三倍退還全部購車款及損失。
經了解,張梅購車前曾邀請專業(yè)從事二手車買賣的萬某到場幫助查勘案涉車輛,并由薛某進行試駕。
庭審中,賣家提供證據表明案涉車輛進水及車輛使用部分問題系張梅不當使用導致。賣家辯稱,其已告知買家案涉車輛系事故車輛,并在合同中特意補充協(xié)議條款處載明“乙方(購買方)已確認該車車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飛馳公司曾稱該車輛“大事故沒有,小碰小擦肯定有”,說明其并未對案涉車輛的事故情況進行隱瞞。而購車協(xié)議上并未明確約定交易標的物排除事故車,更未約定所涉事故的程度大小。且張梅購車時亦邀請專業(yè)人士到現場看車,并請他人試駕后確認了車況。因此,購車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同時,張梅預付4萬元購車款后,案涉車輛多次出現狀況,但張梅未拒絕接受車輛并堅持過戶,說明當時張梅是知曉車輛情況的。
綜上,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在簽訂案涉購車協(xié)議時,被告有欺詐的行為,故而對原告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